3.1 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 确保运行顺畅
加快推进国家公园各级机构设置, 理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地方管理职责边界, 明确事权责任。加强协同联动, 用好用活局省联席会议框架下的川陕甘三省协作工作机制, 增强主体责任, 密切协作配合, 协调解决体制机制、保护发展、矛盾冲突等重大问题, 全面加强大熊猫野生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积极探索国家公园执法体制机制, 加强司法协作、行刑。
3.2 稳妥有序推进矛盾化解, 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决不把历史问题再留给历史”的解决思路[5], 严格按照各省发布的历史遗留问题退出办法或实施方案, 制定退出计划, 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落实退出时限, 分步组织实施。推进矿业权、小水电退出等中央财政奖补支持政策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共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矛盾调处, 维护社会稳定。
3.3 强化自然生态保护, 确保生态功能增强
坚持把生态保护放在第一位, 国家公园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从增强大熊猫栖息地的联通性、协调性、原真性、完整性出发, 强化大熊猫野生种群和栖息地保护为核心的生态功能定位, 科学合理划定网格化保护单元, 强化资源环境监测, 严格用途管制和监督管理, 实行差别化管控,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的要求, 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增强栖息地之间的连通性, 促进隔离种群之间的基因交流, 降低局域小种群的灭绝风险, 全面促进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提升, 为大熊猫及其它生物的生存繁衍保留良好的生态空间, 为子孙后代留下最珍贵的自然遗产。
3.4 加强资源利用政策协同, 确保管控有序
探索建立并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产品市场, 塑造大熊猫国家公园品牌, 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综合运用品牌赋能、行政监管、有偿出让、特许经营等多种手段, 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社区绿色生产生活, 推广大熊猫友好型产品、原生态产品, 实施国家公园常住居民替代能源计划, 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优化完善公益林补偿、天然林修复保护、生态移民等资金使用政策, 探索建立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 根据所在区位、经营目的、林木和林地权属, 按照自愿原则研究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将符合条件的人工商品林依法调整为公益林, 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结合实际探索实施公益林差异化补偿。落实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制度和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工作。
3.5 提升保护管理基础能力, 确保实现有效管理
加紧组织编制大熊猫国家公园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分解落实主要建设目标与任务。按照《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有关要求, 依据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积极申报和扎实推进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对新划入区域实施巡护监测的全覆盖, 按照网格化管理需要适当新增管护力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 逐步提高基层管护人员补助标准, 全面配备、更新、升级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单兵巡护装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交流, 探索建设巡护监测员实训基地。推进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系统建设, 加快完善大熊猫国家公园网格化管理巡护系统、可视化地类变化遥感监测系统, 有效减轻日常巡护监测负荷, 提升工作效率[6]。支持开展巡护监测成果与自然教育融合转化, 鼓励一线巡护队员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科普宣教, 展示生态保护成效和全民公益属性。
3.6 统筹推进保护与发展, 确保社区民生改善
加快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逐步建立并完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当地居民、社会团体等参与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 破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盘活难的问题[7]。加强地方规划与《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及相关专规的衔接, 鼓励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公益组织参与国家公园建设, 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积极发展绿色新业态, 支持生态创业, 带动生态就业, 壮大生态产业, 形成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8]。积极打造研学、自然教育、自然游憩等精品原生态旅游品牌, 开发文创产品, 加强国际交流, 实现保护与发展协同增效, 实现生态价值有效转化, 向全世界展示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独特魅力[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