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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茂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4-11-10 17:39

  一、出台背景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茂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贷款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起实施,于2023年 7月已满五年有效期。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原《贷款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及现使用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因城施策的政策导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做好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衔接,以及结合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有必要尽快对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规定进行优化和修订,形成《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军人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2号);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三、主要内容

  《贷款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监督管理、附则。其中,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额度、贷款程序、监督管理为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重点。

  四、主要变化及政策要点

  (一)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的修订内容:

  1、取消异地贷款限制,并明确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第四条第(二)款)

  2、明确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条第(三)款)

  3、明确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具备的贷款用途相关材料。(第四条第(四)款)

  4、明确需提供抵押物及抵押物的条件。(第四条第(五)款)

  5、明确申请贷款的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取消“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第四条第(五)款)

  6、修改了不予贷款情形,包括:房屋的用途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情况、申请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第五条)

  (二)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的修订内容:

  1、明确可贷款额度计算标准,包括:不高于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不足20万元的,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不高于房屋总价款减去该房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差额、月均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第六条)

  2、明确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第七条)

  (三)第五章《贷款担保》的修订内容:

  新增抵押担保期限的条款。(第十五条)

  (四)第六章 《贷款偿还》的修订内容:

  新增变更贷款期限内容。(第十八条)

  (五)第七章《监督管理》的修订内容:

  新增可作出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的情况:因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售房人的原因,自申请借款之日起180日内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放款条件的。(第十九条第(六)款)

  (六)第八章《附则》的修订内容:

  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明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18〕1号)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

  五、相关问题解答

  (一)在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茂名购(建)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额外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有关规定,除基本贷款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并出示业务办理电子码办理。

  (二)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茂名缴存,如需合并计算缴存时间,是否需要将异地的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转移至本市?要额外提供哪些材料?

  答:不需要转移余额。除基本贷款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并出示业务办理电子码办理。

  (三)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发给本人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需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公积金中心后,在本市购买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使用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的,除了基本贷款申请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吗?

  答:除基本贷款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可以体现家庭子女情况的户口簿或生育登记凭证等符合多孩政策的材料。

  (五)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可贷额度上浮政策是否与购买装配式住宅、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可上浮情形叠加?

  答:不叠加。

  (六)离异、再婚家庭的子女个数如何计算?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申请贷款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材料。

  (七)“ 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如何认定首套自住住房?

  答:按借款人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在全国范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为首套,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为二套。

  六、关键词诠释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二)大修。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是指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占借款人家庭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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