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也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以真实法援案例讲法普法,让大家走进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想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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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陈建彬、张伟强律师承办
本案被省法律援助局评为
案情简介
然而,春节假期结束,萧某就表示自己刚组建新家庭,也刚生育一孩,目前暂没有能力长期抚养和照顾受援人,再次把受援人何一、何二送回何某家中,受援人又一次面临被家暴的威胁。由于萧某一直不愿意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有关部门及承办律师多次与其联系沟通无果,承办律师认为何某、萧某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承办律师将此情况反馈给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主动对何某、萧某二人进行家庭教育,并考虑是否申请剥夺何某、萧某的监护人资格。
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认为何一、何二父母没有正确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受援人的父亲何某、母亲萧某进行训诫,并作出《决定书》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两人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关于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问题,由于没有其他近亲属愿意抚养何一、何二,也没有合适的部门可以作为何一、何二的监护人,故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期间,两受援人一直由民政部门和村委会照顾。经过三个月的不断沟通与调解,何某、萧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家庭教育问题以及有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现实情况,故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离婚后子女抚养变更协议书》,两个受援人何一、何二由母亲萧某抚养,父亲何某承担抚养费。本案最终圆满解决。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案件,具有非常典型和特殊的意义。本案中,承办律师在联系不上法定监护人时,为避免受援人再度遭受家庭暴力,迅速联系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又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集合“法院、律师、公安、妇联、社工、司法行政、民政”等多部门多单位力量,让未成年人得到临时监护;对未履行监护职责、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必要训诫,最终让受援人抚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案体现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承办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回应社会关切,对办理同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来源 |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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