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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日期:2024-11-29     作者:xasic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zleialh.xhstdz.com/mobile/news/9059.html
核心提示: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也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以真实法援案例讲法普法,让大家走进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想到法律援助。

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ntent="t" style="margin: 0px;padding: 0px;outline: 0px;max-width: 100%;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clear: both;min-height: 1em;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visibility: visible;">第十六期

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本文所涉当事人全部为化名

本案由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陈建彬、张伟强律师承办

本案被省法律援助局评为

“2024 年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参考性案例”
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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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办案结果
案件点评

法援在身边 ⑯|儿童遭家暴  “双令”护航成长

案情简介

何一、何二是兄妹俩,均为未成年人,分别在读小学一二年级。2024年2月某日早上,某村干部收到村民反映何一、何二疑似遭受家暴,两人身上均有伤痕,且无人看管。经了解得知,兄妹俩的父亲何某和母亲萧某已经离婚,何某于前一天酒后使用衣架、雨伞、滑板车等物品殴打兄妹俩。某镇妇联拍照取证后,向东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东莞市公安局对何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镇妇联向东莞市司法局某分局咨询两未成年人的后续保护和监护问题。某司法分局详细了解案情后,主动与何一、何二的母亲萧某沟通,释明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变更抚养关系。当天下午,萧某在司法分局及镇妇联的劝说下前往东莞市司法局某分局作为何一、何二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何一、何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陈建彬、张伟强律师承办本案。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萧某进行约谈询问,为何一、何二制作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变更抚养关系等相关申请和诉讼材料。后承办律师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拟与萧某进行面谈及签订相关法律文书材料,然而一直无法联系上萧某。当天已是农历年二十七,春节长假将至,两兄妹在家里没有其他亲属,无人照顾,如春节假期后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父何某行政拘留释放回家,两个孩子依然会面临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威胁。
鉴于情况紧急,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某村委会依法作为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由某镇妇联出具相关说明作为本案的支持起诉人,某村委会和某镇妇联表示赞同。随后,承办律师当场整理相关法律文书,由某村委会作为申请人,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申请书等文书。
承办律师随即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资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与法院积极沟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启动绿色通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何某对申请人何一、何二实施了殴打暴力行为,对申请人构成了侵害。申请人何一、何二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有合法依据,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保护申请事项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何某对申请人何一、何二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何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何一、何二。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承办律师及时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萧某、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及妇联组织等相关人员及单位。萧某在某镇妇联社工、承办律师的帮扶和教育下,把受援人何一、何二接回家中度过春节。

然而,春节假期结束,萧某就表示自己刚组建新家庭,也刚生育一孩,目前暂没有能力长期抚养和照顾受援人,再次把受援人何一、何二送回何某家中,受援人又一次面临被家暴的威胁。由于萧某一直不愿意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有关部门及承办律师多次与其联系沟通无果,承办律师认为何某、萧某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承办律师将此情况反馈给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主动对何某、萧某二人进行家庭教育,并考虑是否申请剥夺何某、萧某的监护人资格。

办案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认为何一、何二父母没有正确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受援人的父亲何某、母亲萧某进行训诫,并作出《决定书》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两人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关于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问题,由于没有其他近亲属愿意抚养何一、何二,也没有合适的部门可以作为何一、何二的监护人,故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期间,两受援人一直由民政部门和村委会照顾。经过三个月的不断沟通与调解,何某、萧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家庭教育问题以及有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现实情况,故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离婚后子女抚养变更协议书》,两个受援人何一、何二由母亲萧某抚养,父亲何某承担抚养费。本案最终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案件,具有非常典型和特殊的意义。本案中,承办律师在联系不上法定监护人时,为避免受援人再度遭受家庭暴力,迅速联系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又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集合“法院、律师、公安、妇联、社工、司法行政、民政”等多部门多单位力量,让未成年人得到临时监护;对未履行监护职责、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和必要训诫,最终让受援人抚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案体现了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承办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回应社会关切,对办理同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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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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