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三亚发布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便利缴存人租房提取,助力租房安居。现就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自住住房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实行“零材料”智能审批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实现即申即办。
二、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支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房租提取
缴存人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核定提取额度。
五、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租房提取业务仍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
缴存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应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员认定材料。低收入人员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六、违规提取风险提示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新闻多一点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安排,加大对我省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租房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审核流程,更好满足我省缴存人租房需求,提振我省房屋租赁市场消费,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适用范围
《通知》对无自有住房缴存人家庭在我省工作地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进一步优化提取的审核流程,实行“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机器智能审批,即申即办即批。
《通知》对未获得我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新市民、35周岁及以下青年人,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家庭人员,在我省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的,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通知》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缴存人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
三、提取额度核定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新市民、青年人和收入困难人员群体按以下条件和标准核定。
我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省新市民、青年人家庭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每月租房提取额按本人月缴存额与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最大值核定。按租房所在市县细化为以下两类:
(一)租房人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其月缴存额超过1500元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可提取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月缴存额未超过1500元的,在租金支出范围内,每月最高可提取1500元支付房租。
(二)租房人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其月缴存额超过1200元的,在租金支出范围内,可提取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月缴存额未超过1200元的,在租金支出范围内,每月最高可提取1200元支付房租。
例子1:小张(年龄30岁,属于青年人)在海口市租赁住房,租金3000元/月,本人月缴存额2500元。《通知》出台前其每月最高提取金额为1500元,《通知》出台后,小张每月可提取2500元用于支付房租。
例子2:小王(非海南户籍,属于新市民)来我省工作2年,在琼海市租赁住房,租金2000元/月,本人月缴存额2500元。《通知》出台前其每月最高提取金额为1200元,《通知》出台后,小王每月可约定提取2000元用于支付房租。
例子3:小李与配偶小张在海口租赁住房,夫妻二人年龄均在35周岁以下(均属于新市民)且养育两位未成年子女,租金每月4000元,小李月缴存额2000元,小张月缴存额1700元。《通知》出台前小李和小张2人每月最高分别提取金额1500元,按原规定养育二孩再增加300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每月提取3300元支付房租。《通知》出台后,小李每月可提取2000元,小张每月可提取1700元,同时养育二孩可再增加提取300元,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4000元用于支付房租。
例子4:小李与配偶小张在琼海租赁住房,小李(年龄35周岁),小张(36周岁且已落户琼海),月租金3500元,小李月缴存额1800元,小张月缴存额2000元。《通知》出台前,小李和小张每月可分别提取1200元,合计提取2400元用于支付房租。《通知》出台后,小李属于青年人范围,小张不属于青年人或新市民范围,所以小李每月可提取1800元,小张每月可提取1200元,合计提取3000元用于支付房租。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一)实行极简申办,极速审批。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无需再填写出租人名称、租房地址等信息,实行“零材料”极简申办,系统极速审批,实现即申即办。
(二)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额度。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所在市县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本人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月缴存额不超过所在市县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的,按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提取支付房租。
(三)支持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房提取。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旧政策中对缴存人租赁未登记备案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月的提取业务仍实行人工审核,审核效率不高。新政策对该情形的提取,实行机器智能审批,实现即审即办即批,最大限度便利缴存人租房提取。
(二)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旧政策中未专门区分新市民和青年人租房提取。新政策落实租购并举制度精神,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提高该群体租房提取额度。
(三)增加对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房提取支持。旧政策中未专门区分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房提取。新政策更好发挥制度作用,支持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租金。
六、重点说明
(一)新市民、青年人或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不属于《通知》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适用范围,仍按900元/人/月的标准核定租房提取额度上限。
(二)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并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在业务存续期间本人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形调整租房提取金额:
1.缴存人月缴存额已超过所在市县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申请按本人月缴存额提取支付租金。
2.缴存人月缴存额已低于所在市县租房提取额度上限或上一个月未正常缴存的,系统自动将约定提取金额调低至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
(三)月缴存额认定规则。一是新签或变更租房约提金额时,系统先判定申请人当月是否正常汇缴。当月正常汇缴的,按当月汇缴额认定月缴存额;当月未正常汇缴的,按上个月汇缴额认定月缴存额,上个月仍未汇缴的,则约提金额最高按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核定。二是签约后,每月支付约提金额时,系统按提取人上个月的汇缴额认定月缴存额。
(四)变更租房约提金额。租房约提签约后,租房人(包括发文前已签约的存量租房约提业务)符合提高租房约提额度的,可通过“海易办”APP等线上渠道或线下窗口办理提高月约提金额业务,即办即批(变更后的约提金额超2倍提取上限的二级审核),变更后的约提金额自次月起生效,即次月起按变更后的约提金额提取。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困难人员目前包括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四类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予以认定。
(六)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七、其他说明
本《通知》之外其他未涉及的租房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划款时间、养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增加提取额度上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等,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