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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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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系统项目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数〔2019〕34号

省信息中心、省大数据研究院,云上贵州大数据(集团)公司、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第三方机构评审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管理机制,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第三方机构评审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委托,独立开展项目技术、资金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已纳入“一云一网一平台”年度计划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以及拟纳入当年或次年“一云一网一平台”年度计划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第三方机构可通过提供评审服务获得一定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评审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省大数据局可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确定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评审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省大数据局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与入围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评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细化评审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技术和资金评审服务。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评审工作组,并对评审工作组的人员结构(其中包含一名熟悉软件造价的专业人员)、评审能力和经验,以及回避事项等进行合理配置;第三方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如人员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大数据局备案;因项目评审服务需要,第三方机构可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评审服务工作方案和评审细则,并按照相关文件确定的格式及要求报送省大数据局审核。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工作方案、评审细则实施评审服务,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服务方案(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估,并就初步评审意见与被评审的省级部门(以下简称“用户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按要求向省大数据局报送预评估报告。

预评估报告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出具技术和资金评审专家意见报告,报省大数据局复核。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参与被评审项目的验收工作,配合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大数据局。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做好评审任务计划、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基础数据、评审意见和资金评审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机构条件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依据“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组建的评审工作组应由科技管理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等组成,并长期从事政务信息化设计、实施、评审等工作,熟悉省直部门和行业业务流程及发展情况。评审工作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在以往的项目评审活动中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等行为;

(三)科技管理人员应熟悉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熟悉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大数据局政务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

(四)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高级(包括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5名以上、中级职称8人以上、初级或其他10人以上组成。相应人员从事被评估项目所属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信息化特点与规律;

(五)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事财务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四章 付费标准

第十四条 评审服务费用按照“谁购买、谁支付”的原则,省大数据局根据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支付评审服务费。评审服务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规定。

第三方机构不得另行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评审服务费支付标准,参照《贵州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购买评审服务付费办法(试行)》(黔财投审[2015]3号),按本办法所制定的付费额确定。

付费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资金评审以及项目的双评估。考虑到政务信息系统成本核算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现场评审的专家咨询费。计算公式为:

评审服务费额=基本服务费额×(1+难度系数)+补助费

基本服务费额是对项目投资额按照基本服务费率分段累进核定的应付评审服务费用额度。基本服务费率是根据评审项目投资规模的不同分档设定的最低服务费比率。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分段基本服务费率按5‰计算确定,单个项目评审服务付费额不低于0.4万元;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分段基本服务费率按3‰计算确定;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分段基本服务费率按2‰计算确定;

(四)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分段基本服务费率按1.5‰计算确定;

(五)评审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基本服务费率按1‰计算确定;

(六)评审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基本服务费率0.5‰计算确定。单个项目评审服务付费额不超过20万元。

难度系数按项目评审的难易程度由贵州省量子信息与大数据应用技术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类如下:

(一)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二)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项目跨多个年度,需查看以往年度账目开支情况的,跨1个年度的,难度系数+0.1,跨2个或2个以上,难度系数+0.2。

如项目完成时间有时效性特殊要求,补助费按项目基本服务费10%计算。

第五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按照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二)全程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大数据局报告;

(三)现场专家应从省大数据局认可的专家库中抽取;

(四)定期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估管理,全年不少于2次,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户单位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管理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评审服务实施过程中,第三方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省大数据局将采取终止服务委托、减扣或追回项目评审服务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省大数据局许可,将评审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二)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将所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利用非公开技术秘密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经评审的项目出现重大技术偏差、建设经费严重不足或远远超过同类项目均价;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密纪律;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类底稿和有关资料单独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以及与该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机构(或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机构,不得为评审项目提供设计、建设、采购等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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